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对政府信息公开涉国家秘密行政案件审理,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
图说:发布会现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均有规定。
耿宝建在发布会上强调,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耿宝建表示,《解释》第六条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