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据了解,胡某系某防水维修工程项目经理。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其口头任命韩某为副经理。后续胡某通过祁某将维修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后交由贾某负责,由贾某寻找施工队完成作业。作业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在无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设备,从顶棚斜屋面滑落至地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高坠致多脏器损伤及多发骨折,最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韩某、祁某、贾某作为项目责任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因而发生1名工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4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整场庭审程序规范、案件脉络清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工程可以分包,但安全责任绝不能“转包”。合法资质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安全管理是防范风险的核心环节,安全防护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个环节的漏洞或疏忽,都可能导致安全防线的崩塌,施工期间安全教育的缺失同样也会引发无可挽回的灾难。
企业和从业者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生命不可重来,安全没有侥幸,要把“纸面安全”落到实处,以案为鉴,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
1.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危险物品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消防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丨来源:青橙融媒(记者 苗欣)
丨编辑:张婧玉
丨校读:于惠敏
丨审核:王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