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实习生 黄心怡)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其执行力度与效果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改善,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排污单位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排污许可类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综合多方因素予以从轻处罚
2024年12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望城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8月起监测点位DA002监测因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缺少2次监测频次;DW001监测因子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缺少5次监测频次,监测因子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铜、总锌、硫化物、石油类、挥发酚、二氯甲烷、硝基苯类、苯胺类、总氰化物缺少2次监测频次,急性毒性及总有机碳污染物未开展过监测;DW002监测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缺少4次监测频次;东南西北厂界噪声缺少3次监测频次,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和该公司经营现状等因素,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今年4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及时整改免予处罚
2024年12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福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该公司主营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查明该公司从2022年7月投入正式生产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日检查期间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12月9日,该公司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免于处罚申请书》,陈述其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提出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查明该公司已在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完成了整改工作。
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今年3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提示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醒:
1.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备查,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且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3.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